最近闹得沸沸扬扬,并多次霸占热搜榜的“都美竹与吴先生事件”,相信大家也有所耳闻。近日,都美竹在接受网易娱乐的专访时更爆出大瓜。所涉女性并不止其一人,是8人,而且有两位女性至今都还未成年。 ![]()
笔者对娱乐圈的那些事从不感兴趣,更没听过吴先生的一首歌,也没看过他的任何影视作品。今天被某篇文章标题所吸引,于是好奇看了一下专访内容。我想以法律角度来和大家谈谈此事。如都小姐所述属实,那吴先生则构成强奸罪了。大家先看看专访内容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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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都美竹所述其并非吴先生的粉丝,也没有听过他的一首歌。都美竹是醉酒后"半强迫"与吴先生发生第一次性关系的。 ![]()
在这里要和大家说明一下,法律上并没有“半强迫”这一说法。只能是自愿与不自愿。自愿的话,女方又年满十四周岁的,则不构成强奸罪。如果不自愿的,那就构成强奸罪。 根据都小姐的说法,她是醉酒后与吴先生发生性关系的。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上所述的“其他手段”就是都小姐所说的女性醉酒后的情形。如都小姐所述被证实的话,那吴先生则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根据都小姐所述,8名“受害”女性当中,有两位至今未成年。根据刑法规定,如明知女方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女方是否自愿,应按强奸罪论处。由于都小姐未说明另两名女性实际年龄,只能说两人与吴先生发生性关系时,两位女性未满十四岁才适用此条款。 都小姐收了吴先生的50万合法么? 这要看实际情况,如都小姐是自愿与吴先生发生性关系的,事后想借此向吴先生索要钱财,那都小姐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都小姐是如前文所述被强奸的话,那收这50万并不构成犯罪。可视其为吴先生赔偿“受害人”都小姐的精神损失费。但前提是要能认定为强奸。 都小姐接受专访时透露,她们八个人当中有留证据。那我们就搬好板凳一起坐等都小姐把证据爆出来再做进一步分析吧。 笔者觉得如果都小姐所述属实,又说手中有证据,那为什么不报警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