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门了,大同那个订婚强奸案长江居然没人说。俺不说是因为一直没关注这事,但上周二审也判了,男的就是强奸,三年。满网都在讨论,质疑声音依然不断,但太过噪杂,俺也没看出究竟都在质疑啥?只是觉得此事挺搞笑的。如何定义强奸?俺印象中“违背妇女意愿”是第一标准,可正是这个标准在实操中很难判定。因为“意愿”本身就是主观意识,就算当面你也未必知道一个人咋想的,何况是事后听被害人口述。
当年这样定性强奸案矛盾还不突出,因为早年的强奸大多是恶性强奸,很多双方都不认识。那时被强奸的很多女孩事后甚至选择自杀,活着也难免被社会指指点点。就像西门庆与潘金莲,社会恨不能把潘金莲骂死。可如今要是西门大官人这么个高富帅遇上潘金莲,那首先得小心别被小潘给他仙人跳了。时代不同了。而且现在的强奸,大多是网约的、恋爱的、订婚的,甚至婚内的,这种定性强奸有客观标准吗?如果是骗婚的,想伪造一个被暴力侵犯的现场很难吗?还有那种玩性虐游戏的,身上红肿青紫了就是被强暴?女生血小板低的一碰就青一块,那咋整?所以我说人心坏了咋弄都不行,还是等机器人吧。
婚姻走向解体,生孩子靠人工子宫,两性不存在亲密关系,如果非要亲密就别叽歪什么情愿不情愿,还有那种当时“同意/情愿”,啪的过程中又不情愿的。按妇联的意思,“同意”可以撤销,那如何保证全过程不撤销?哈哈……简直了就。都判了吧,就怕监狱里没那么大地方。俺其实并不认为这个订婚强奸案判错了,只是觉得这个法条应该与时俱进了,至少在具体操作上要明确些可实操的客观标准。毕竟现在“新型强奸”越来越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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