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
最近,中国国家政法研究院院长陈忠华的一番言论引起了巨大反响,他在言论中特别强调:国家赔偿金应由违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部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徇私舞弊的情况下,必须追究相应责任,以免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能把个人错误后果转嫁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网上对此,一片叫好。但我却认为这番言论有失一位政法研究院长的水平:
一、“以免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是病句。
二、冤假错案的发生,有两种:其一,是因客观条件制约所造成的,办案人员主观上没有恶意和过失,纯粹是因客观条件限制了认知而产生了差错,造成证据搜集、采信上的偏差和错误;其二,是办案人员主观恶意或过失造成的,是故意或大意造成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前者做处罚追究,又将是新的冤案、错案,同时也会使办案人员心生畏惧,缩手缩脚,丧失积极主动性;对后者,本就是该追究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罚金判刑即可,让他们再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三、办案的司法人员,本就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代表,他们所犯的错,除了个人应该被追究,司法机关也应该承担相应失察和监督责任,不能像银行和某些行政机关一样闹“临时工”的笑话,把责任全部推给办案人员个人了事。
四、冤假错案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仅凭办案责任人员的个人财产极大可能不足以赔偿,全部由他们赔偿,不足部分咋办?赖账?活该?
五、把加重责任和惩罚作为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法宝,有点简单粗暴或说是无能、懒政,将其当做实现公平正义的唯一途径,更是胡扯八道!若重罚就能实现公平正义,何必费事搞什么法制建设,列几条严刑峻法,岂不万事大吉?
院长水平竟也若此,法治之路,漫漫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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