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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昏官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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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官太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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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8 18: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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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在修建山路过程中,将炸落的石头售卖,陕西华阴农民周更亚被判非法采矿罪,获刑九个月。刑满释放后,周更亚认为自己无罪,便申请再审。6月11日,华阴法院就该案举行再审审查听证,听取了周更亚和其代理律师的意见。



   华阴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至7月,周更亚在华阴竹峪村修路过程中,将采出的花岗岩以不同方式向外出售或抵扣柴油款等。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周更亚违法开采花岗岩石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8830.1立方米,价值44万余元。

  华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更亚在修筑通村路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将开采出的花岗岩石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时,周更亚羁押时间已近9个月,他便没有上诉。获释后,他收集了一些修路开销票据等证据,开始申诉。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易文杰为周更亚代理申请再审事项。

   律师提交的申诉代理意见认为,周更亚经审批修建通村路,没有非法、擅自开采矿石,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事后将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矿石进行销售,所得款项亦用于修建通村路这一公益性建设,不具有牟利目的,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亦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周更亚介绍,修路已经花了150余万元,其中有票据的开支有130余万元,而当初申请修路的扶贫项目款36万元,因工程未能完工,因而也未给他拨付。

开山修路

   周更亚生于1968年,多年前在陕西华阴市匣上村担任村委会主任。据其介绍,该村有三十余户一百多口人,但地处大山,前些年村民陆续自发搬到了山外,但有时也要回来劳作上坟等。周更亚因在山里承包有林地,并搞了些养殖,对外称作天合园林休闲农庄,其常住山中。2015年,竹峪村、匣上村、桃下村三村合一,匣上村成为竹峪村的一个自然村。

  前些年,山里发大水,将匣上村通往外界的道路冲毁,村民进出不便。周更亚等便决定重新修路。



  就此,罗敷镇政府曾向华阴市扶贫办递交报告称,“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我市旅游发展战略,我镇竹峪村与华阴天合园林休闲农庄相互合作,发展产业,助力脱贫,通过发展休闲农业旅游,吸收劳务用工,引导林牧产品种植养殖,预带动30户贫困户脱贫致富。”

  上述报告称,“因300米通村路尚未修通,严重影响了村民出行,更制约了产业的发展。现申请修建竹峪村通村道路,为村民出行提供便利,为贫困户脱贫致富扫清障碍。”

  华阴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9月,周更亚向竹峪村村委会主任刘某提议申请项目资金修建竹峪村通往匣上村的通村路(约300米阻断路段)。刘某同意后,2017年9月7日,周更亚以竹峪村名义向罗敷镇政府申请,称竹峪村与天合园林休闲农庄合作发展产业带动脱贫,需要修建竹峪村通村路。此后,罗敷镇向华阴市扶贫办申请修路。



   法院查明,周更亚冒用华阴市建筑公司资质,以竹峪村名义向华阴市扶贫办申报项目后,获得华阴市扶贫办、华阴市财政局下达的2017年省级第二批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资金投入计划,即道路硬化1000平方米10万元,破石填方2600立方米26万元,共计36万元。

   2017年9月21日,上述项目取得华阴市财政扶贫项目开工许可证。2017年11月30日,某研究院提出竹峪村通村路工程施工爆破山体时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经华阴市安监局、华阴市公安局、罗敷镇政府协调后,双方达成解决方案。2018年1月19日,周更亚以竹峪村村委会名义与华阴市某爆破公司签订爆破施工协议,开始施工。

   2018年2月至7月,周更亚在修路过程中,将采出的花岗岩石以不同方式向外出售共计3312.8立方米,得赃款142924元;用价值94256元的花岗岩石1885.12立方米向刘某2抵工程施工时所用的柴油价款;出售给汪某价值40908.5元的花岗岩石818.17立方米;另将价值148055元的花岗岩石2961.1立方米转运至华阴市某水泥场。

  经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周更亚违法开采花岗岩石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8830.1立方米,价值44.1505万元。

获刑九个月

   周更亚供述,修路项目原设计图纸有一段80米长、5.5米宽、6米高的隧道,破石填方量2600立方米,但光修隧道就需要100多万元,扶贫修路资金36万元根本不够,因此只能把山石爆破,这样就用不了那么多资金了。

   华阴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称,周更亚在修路过程中,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其应向华阴市国土资源局申报但未报请审核。此外,该项目施工范围属于原匣上村范围,不在禁采区,也不在限采区。

   华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更亚在修筑通村路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将开采出的花岗岩石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安监局等单位曾予协调,说明在当时各部门均不认为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周更亚主观上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修路,且出售的石料收入没有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故而认为被告人周更亚不构成犯罪。

   对此,华阴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就地开采砂、石等矿产品用于施工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将获取的矿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的,则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缴纳资源补偿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过批准的修路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协调爆破施工时,被告人周更亚尚未实施出售矿产品的行为。后被告人周更亚将修路过程中开采的花岗岩石出售牟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其已出售的花岗岩石价值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9年4月29日,华阴法院一审判决周更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78088.5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周更亚在某水泥场堆放的花岗岩2961.1立方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周更亚是2018年8月16日被刑拘的,一审判决出炉时,他已被羁押八月有余,他便没有上诉。获释后,他开始收集修路时的开支票据等证据,进行申诉。周更亚认为自己无罪,修路系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修路过程中开采的石头售卖后所得资金也都用于修路了,“我开始低估了修路的难度,也没有做什么预算。原本打算炸落的石头就在原地处理,垫路或者堆在路边山沟里,结果水务局说影响泄洪,我只能清运出去,清运费用也很高。”

  一审判决书载明,华阴市水务局出具证明显示,截至2018年8月22日,华阴市水务局未收到有关罗敷镇竹峪村修路项目的任何申报手续。2018年3月12日,水务局河务站在巡查中发现竹峪村内因开山修路,落石影响河道,影响泄洪安全,因此向该项目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项目实施负责人周更亚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向罗敷镇下发督办单,要求罗敷镇镇级河长及时整改。

  2018年4月2日,华阴市水务局再次检查时发现竹峪村内的道路施工已停止,但滚落在河道的石料会影响泄洪安全,经水务局对该项目清淤工作持续多次督查,截至目前(2018年8月22日)已清理约3公里,清理河道废弃渣石500余方。2018年8月14日水务局按照华阴市政府要求,动用机械、人力对竹峪峪道堵塞段进行应急恢复治理,治理费用42.9万元。

  周更亚说,修路加清运石头等,他已投入150余万元,其中有票据的开支达130余万元。而原本确定的财政扶贫款36万元,也因工程未能按期完工而被收回。

  一审判决书载明,华阴市扶贫办出具情况说明称,竹峪村村委会于2017年9月21日向扶贫办提交开工申请,扶贫办同意开工,也多次督促,但截至2017年12月底,该项目仍未实施。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该项目资金于2018年3月14日由华阴市财政局收回。

再审审查听证

  由于周更亚近年来不断反映、申诉,2025年6月11日,华阴市法院组织再审审查听证会,听取了周更亚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代理律师认为,周更亚经审批修建通村路,没有非法、擅自开采矿石,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事后将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矿石进行销售,所得款项亦用于修建通村路这一公益性建设,不具有牟利目的,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亦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修路本身的合法性已在一审中被法院确认,不再赘述。

  代理律师认为,周更亚销售石头的款项用于项目本身,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根据周更亚提供的部分修路费用相关票据以及竹峪村与爆破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爆破作业记录表等证据,周更亚在修路上投入的人工工资、机械租赁费、爆破费、石头运费等成本已近150万元。

  在案证据显示,周更亚的修路成本远高于出售矿石的收益,所谓“周更亚以给竹峪村修建通村路为名”进行非法采矿,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并且爆破山石、清理、转运的费用成本,远高于销售矿石所获的收益,周更亚亦不可能为了获利多而爆破山石。

  此外,代理律师还指出,清理石头是工程施工的必要环节。爆破山石后,炸出来的碎石会压着路基,必须要进行清理,否则路基无法腾出来,无法进行施工。同时,爆破产生的碎石还会堵塞河道,亦需予以清理。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非法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可见,对于非法采矿罪,刑法评价的仅是非法开采行为,而销售是事后的处置行为,事后处置行为如何评价不影响开采行为性质的认定。施工方能否将合法工程中产生的矿石对外销售,涉及政府部门对工程矿石销售行为的管制,不涉及非法采矿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就地开采砂、石等矿产品用于施工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将获取的矿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的,则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缴纳资源补偿费”。

  代理律师指出,法院此依据引用自国土资源部在1998年、1999年下发的两个《复函》,但这两个《复函》所针对的主要是行为人假借工程项目建设的名义,盗取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正因如此,两个复函强调“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等内容。而周更亚是因为施工工程需要爆破山石,并非为了营利目的开采山石,山石出售款项亦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本身,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2022年10月31日,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与周更亚案情类似。周更亚的代理律师加以引用以证明周更亚无罪。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指出,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展现了检察机关如何准确鉴别采矿行为的罪与非罪。本案中,邬某存、任某本身并没有非法获取矿石资源的犯罪目的,而且将工程占地范围内采挖的矿石用于项目本身和公益性建设,有利于充分利用施工用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避免了资源浪费,符合节约资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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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6-18 18:35 |只看该作者
整这么长看不下去,简单嗦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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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6-18 18: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有一事不明
原告是谁
出于什么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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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6-18 19:15 |只看该作者
还没最后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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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6-18 19:16 |只看该作者
左手之方向 发表于 2025-6-18 18:40
我有一事不明
原告是谁
出于什么目的

公诉案件要什么原告,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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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6-18 19: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尾巴鹰 于 2025-6-18 19:33 编辑

村里有个王老汉光棍一人,辛辛苦苦种了二亩地累得半死也挣不着钱。没办法呀,种子涨钱,化肥农药涨钱,粮食就是不涨钱。
  
  收了秋王老汉准备烧荒,把地里的秸秆烧了。一来是为了把地里的害虫烧死,再有烧成灰的秸秆就是草木灰是好肥料,这不还省了化肥钱。
  
  谁想到王老汉到了地里刚点着火警察就来了,不但让他把火扑灭还把他抓起来关了一个礼拜。
  
  放出来的时候王老汉说啥也不走,警察纳闷问他,你咋不走?王老汉说,我不走,这里住的比俺家强,吃的也比俺家强,我可不走。
  
  警察好说歹说他就是不走,没办法,警察给了他200块钱。
  
  王老汉回到村里把这件事跟大家一说,大家都纷纷称奇。
  
  晚上王老汉就想,管吃管喝还管住,最后还给了200块钱这笔种地可划算多了,还不受累。于是决定第二天把剩下的地里的秸秆都烧了,他盘算着,我就烧了那么一小块关了我一个礼拜,我要是把这二亩地都烧了,还不得关上我一年半载的?
  
  第二天王老汉起了大早去烧秸秆,走到地里傻了眼,只见自己地里一片漆黑都烧干净了,不但自己的地里干净了,全村的地都烧干净了。
  
  原来,全村的人听到王老汉的经历觉得不错,他们也想效仿王老汉。
  
  可是警察最后也没来。
  
  这件事告诉我们,勤劳不能致富,法不责众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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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6-18 20:04 |只看该作者
我真很好 发表于 2025-6-18 18:35
整这么长看不下去,简单嗦嗦~

有个人,在一个山村里搞了个农庄,附近还有一个山村。为了把农庄生意搞起来,带动村民脱贫,就申请把山路修通,申请了扶贫款36万,各部门也协调批准修路了。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如果挖隧道的话,钱不够,只能爆破,爆破后的碎尸可能影响泄洪,水务部门责令清运走,但费用很大,他就把石头卖了,所得款项也用在修路上了,自己还垫付了100多万,结果路还没修好,人却被抓了,追缴卖石头的钱,罚款10万,坐牢9个月,扶贫款也不给了。罪名:非法采矿,就是盗采矿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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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6-18 20:0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6-18 20:04
有个人,在一个山村里搞了个农庄,附近还有一个山村。为了把农庄生意搞起来,带动村民脱叮� ...

玛雅,这可怎么说,有时候好人做过头也容易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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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6-18 20:11 |只看该作者
典型的客观归罪!人家做点好事,各个衙门不是予以指导、鼎力相助,而是各种刁难,想方设法把人弄成罪犯!老百姓纳税养着这样一帮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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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6-18 20:12 |只看该作者
寒假 发表于 2025-6-18 19:15
还没最后判啊?

牢都坐完了!正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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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6-18 20:1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6-18 20:12
牢都坐完了!正在申诉。

我意思是不是还没申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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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5-6-18 20:18 |只看该作者
我真很好 发表于 2025-6-18 20:09
玛雅,这可怎么说,有时候好人做过头也容易惹祸上身~

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犯罪行为必须是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主客观一致,人家是为了修路搞的爆破,为了解决清运和堆放、降低费用,以售卖方式处理,售卖所得并未占为己有,主观上没有盗采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据为己有,仅仅是客观上有爆破和售卖行为,显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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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5-6-18 20:1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6-18 20:12
牢都坐完了!正在申诉。

你知道明明占理,被判互殴的人啥心情包?和你现在心情差不多,气氛还没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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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5-6-18 20:20 |只看该作者
寒假 发表于 2025-6-18 20:15
我意思是不是还没申诉结果

还没有结果,关了9个月,就判9个月,明显是掩饰错误、吓唬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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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5-6-18 20:2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6-18 20:11
典型的客观归罪!人家做点好事,各个衙门不是予以指导、鼎力相助,而是各种刁难,想方设法把人弄 ...

司法腐败比贪污钱还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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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5-6-18 20:21 |只看该作者
寒假 发表于 2025-6-18 20:18
你知道明明占理,被判互殴的人啥心情包?和你现在心情差不多,气氛还没好办法

并非所有的互殴都是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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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5-6-18 20:22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6-18 20:20
还没有结果,关了9个月,就判9个月,明显是掩饰错误、吓唬百姓。

既然有案例可参考,按照案例判啊。申诉成功概率应该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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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5-6-18 20:22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6-18 20:21
并非所有的互殴都是错案!

我说的是明明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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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5-6-18 20: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真很好 于 2025-6-18 20:29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6-18 20:18
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犯罪行为必须是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主客观一致,人家是 ...

我感觉就是正在掌权者心情不好时,赶上这事,想怎么办就能够怎么办,发发淫威发散下,所以就有倒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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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5-6-18 20:30 |只看该作者
寒假 发表于 2025-6-18 20:22
我说的是明明占理,

你说说,哪个互殴的会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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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5-6-18 20:4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6-18 20:30
你说说,哪个互殴的会占理?

互殴的肯定都该罚。可是明明一方占理不是互殴却判为互殴,案例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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