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价值的核心是基于共同的人性,无论出身、背景或环境如何,人类在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上存在根本共性,在这个根本共性的基础上,存在公民和政治权利: 生命权、免于酷刑和奴役的自由、人身自由与安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审判权、思想/良心/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参与治理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工作权、享受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社会保障权、适足生活水准权(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健康权、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权。
这些权利被认为源于人的固有尊严,是所有人类与生俱来的,而非任何政府或权威的恩赐。
今天我专门对普世价值进行了一番研究,发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些权利虽非源于任何政府的权威和恩赐,但这些权利的实现偏偏离不开各种不同类型政府颁布的法律和制度。一方面这些权利超越国家、民族、政府、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一方面这些权利不得不依附在国家、民族、政府、文化等环境中实现,超越其上,偏偏依附其中,我们怎么看待和评价这些权利呢?
当这些权利和国家、民族、政府文化联姻的时候,和政治体制联姻的时候,和政治家或者政客联姻的时候,这些权利是否会成政治工具,成为具有文化偏好、民族偏好、国家偏好的政治操弄工具呢?
当这些权利和当前六杂的良莠不齐的理解力、和参差不齐各类生活经验和经历以及接受的不同文化教育背景相结合的时候,是否会形成不同存在方式和运行轨迹呢?
从大的国际背景来说,从小的六杂背景来说,普世价值所厘定的各类权利,存在着因政治因素操弄可能,存在因理解力、生活经验、不同文化带来的形式上的差异和实现上的不同的可能性。
因此,普世价值这个话题太复杂,太宏大,不是我们普通小民能驾驭的话题,慎谈宏大话题,在我看来,是现实的理性的人一种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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