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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家中不幸亡故 工伤认定成权力角力场的几点疑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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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7 11: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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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7 11:35 编辑

派出所所长家中不幸亡故 工伤认定成权力角力场的几点疑问
文:公理力

勤快的老柳头,充当搬运工毫不怠工。这不,上回刚搬来一个他坚决反对质疑认定工伤的案子,这回就托运来一个他坚定支持质疑不认定工伤的案例。他这一支持不要紧,让公某看不明白了。

1)推翻工伤认定的原告是临武县公安局,不明白新闻中为何不提一审法院大名?也是临武县的吗?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即使回避制没有相应规定,是否有理由怀疑该县公安局与法院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判案公正性?

2)死亡时间:医院证明书上的死亡时间为2024年5月2日,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载明的死亡时间是5月1日23时。如果后者为真,为何直至5月2日18时(19小时后)才发现欧阳某死于家中?他5月2日本应去值班,单位竟无人过问他为何缺席(且事先知道他身体出状况)?

3)经人社局充分调查:欧阳某在4月30日就“感觉身体不适,同事也发现其脸色不正常”,但他当日并未就医。5月1日,因其值班时间已与教导员对调至次日,他在家休息,只有几通时间很短暂的工作通话,无证据证明他还处理了其它工作。人社局据此不予认定工伤,瑕疵是什么?

4)临武县公安局起诉人社局后,一审法院判临武县公安局胜诉,理由是:“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同时,限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终审法院也驳回了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是啥意思?
从人社局充分调查的结果看,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如,显然有通话记录等证据,且看不到他还处理了其它工作的证据。
当然,只要人社局识相点——认定工伤,法院的法眼中,“认定事实”也就自动清楚了,更不会有“主要证据不足”问题!

5)问题是,要人社局认定工伤,谁应该拿出适当的证据?显然是临武县公安局应该证明:5月一日欧阳某虽在家未去单位上班,但确实整天都在工作。换句话说,“主要证据不足”的责任在欧阳某供职的公安局,而非人社局。是不是这个理儿,牛二?

6)再看临武县公安局的答辩:因欧阳某长期处于基层公安最前沿一线,其工作的内容、时间、场所地点、工作方式等均与基层政府其他部门的公务人员有所区别和差异。这种随时接处警、熬夜工作、会商案件、为侦破案件不分昼夜蹲守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作为派出所负责人一如既往长期且每天24小时随时待命状态导致精神紧绷,导致被动式透支其身体健康已成为基层派出所的一种普遍现象。

这种“宏大叙事”,怎么看都不像是为特定对象提供证据,实际上是对公案干警群体的“一刀切”式褒扬。当然,公某也认同公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性,并相信各级政府为他们提供了特殊待遇和保险等。

7)要义在于,如果法院可以强制要求人社局将这类工作的特殊性(24小时待命)作为事实认定,今后公安干警的工伤认定这一步可以取消了。因为所有公安干警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任何情况下的伤病亡都将自动符合“三工”!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岂不变成多此一举?

果真如此,不难设想这样的情况:无论任何时间,民警柳一去喝花酒,柳三去按摩店,柳四去钓鱼,……,柳N去购物,一旦发生意外,那都是24小时待命中出事,绝对属于工伤。不接受质疑那种。

最后,关于现在这个案子的结局,不用怀疑,人社局这种普通政府部门那点权力,岂能与公安+法院的来头相提并论?人社局在后者规定的60日内,乖乖拿出一份工伤认定书,是无需任何想象力的事。

Over,世界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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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9-27 11:59 |只看该作者
老柳头,该来说说你自己的观点啦,只当搬运工、复读机真的好吗?
至少要说明白:郴州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能否质疑?
为啥日前讨论的性侵案的工伤认定你坚持不该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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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9-27 14:25 |只看该作者
除非是职业病,一般疾病不算工伤吧?现在工伤申请挺松的,只要合乎条件报了就给工伤,在边缘的也尽量给你通过,过不了的实在是不够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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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9-27 19:51 |只看该作者
嘿嘿~,谁还敢胡说主帖关于老柳头“坚定支持质疑不认定工伤”是预设立场?

看看他本人对公某毫不含糊的背书:
废话,不能质疑,公安和两审法院会都认为人社局的认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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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9-27 20:12 |只看该作者
河海森林 发表于 2025-9-27 14:25
除非是职业病,一般疾病不算工伤吧?现在工伤申请挺松的,只要合乎条件报了就给工伤,在边缘的也尽量给你通 ...

不难想象,慷国家之慨,或慷企业等大小团体之慨,毕竟是顺水人情,工伤认定者也是人,何乐而不为?
至于螃蟹、柳二们爬上道德山,坚决不容质疑性侵的工伤认定这档子事儿
可悲的真相是,他们不限于骨子里,其表演中都缺失起码的真正公民觉醒
——他们甚至不明白,放宽工伤认定,实际上也损害每个纳税人的利益 !

向劳动部门、人社局那些严格以相关法规为准绳,敢于拒绝不合条件工伤申请的“死脑筋”者,表达我微不足道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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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9-27 20:15 |只看该作者
法盲!法院受案是属地原则,审判人员才会被申请回避。你连申请回避的对象和条件都不懂,等网络顺畅了再来驳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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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9-27 20:17 |只看该作者
上个案子你连诉求都没看明白,争议的不是工伤认定,而是补偿标准和公司扣发薪水和开除决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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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9-27 20:21 |只看该作者
医学死亡证明和法医死亡鉴定是两码事!人送到医院,医生以所见生命体征消失为死亡时间出具证明,法医则是以解剖等手段认定,后者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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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9-27 20:2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5-9-27 21:35 编辑

医学死亡证明和法医死亡鉴定是两码事!人送到医院,医生以所见生命体征消失为死亡时间出具证明,法医则是以解剖等手段认定,后者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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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9-27 20:3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7 20:15
法盲!法院受案是属地原则,审判人员才会被申请回避。你连申请回避的对象和条件都不懂,等网络顺 ...

你个双眼瞎!主帖清清楚楚写着“即使回避制没有相应规定
谁还需要你来啰嗦什么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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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9-27 20:3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7 20:17
上个案子你连诉求都没看明白,争议的不是工伤认定,而是补偿标准和公司扣发薪水和开除决定的合法 ...

这回变成脑回路瞎:
凭啥只能质疑利益悠关者的争议焦点?
工伤认定环节凭啥不能质疑?
你一个普通公民,不该关心你纳的税,被公职人员送顺水人情吗?

而一旦涉及公安人员,你马上180度大回转,但这涉嫌双标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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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5-9-27 20:4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翻到第二页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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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5-9-27 20:4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7 20:21
医学死亡证明和法医死亡鉴定是两码事!人送到医院,医生以所见生命体征消失为死亡时间出具证明, ...
主帖并没有反对法医鉴定嘛,疑问的焦点也很清楚:
为何直至5月2日18时(19小时后)才发现欧阳某死于家中?”
5月2日本应去值班,单位竟无人过问他为何缺席(且事先知道他身体出状况)?

19小时后才发现人已离世!你不觉得心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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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5-9-27 20:50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9-27 20:44
翻到第二页很困难

我这边,感觉这两天比以往更流畅
——实话实说,真不是要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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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5-9-27 20:5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7 20:15
法盲!法院受案是属地原则,审判人员才会被申请回避。你连申请回避的对象和条件都不懂,等网络顺 ...
等网络顺畅了再来驳斥你!

哈哈~,又发现一位上网受限滴,人品问题啊
我这边比以往还要流畅,不是玩笑
我估计是六星带宽有限,卡得人越多,能正常上来的,就会越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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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5-9-27 22:04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7 20:48
主帖并没有反对法医鉴定嘛,疑问的焦点也很清楚:
“为何直至5月2日18时(19小时后)才发现欧阳某死于家中 ...

     五一是重大节假日,一线民警很少能有休息的。一般都是分四班,一个正班(24小时住勤)一个副班(不值夜班),共一半警力在岗(其余的可以不到岗,但也不能外出,在家备勤),1班、2班轮流值正副班两天,3班、4班接班,如此轮流倒班,直到每班有法定节假日的“休息”。可能欧阳某换班后,应该是3号才接班。

    公安民警每年因公牺牲平均400人以上,一线占绝大多数,大都是积劳成疾、因病去世。这个应该参考长期超负荷工作落下职业病来认定工伤。世界各国警民比例大都在万分之三十以上,我国则是万分之十三,不到一半。可见平日里劳动强度之大。

    如果让你宫丽丽也从20岁开始,长年每4天工作24小时后依旧上班,每天都超时工作,节假日很少休息,估计你就不会说风凉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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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5-9-27 22:1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7 22:04
五一是重大节假日,一线民警很少能有休息的。一般都是分四班,一个正班(24小时住勤)一个副班(不 ...
谢谢介绍情况!我的主帖、回帖的意思应该也很清楚吧?
关注点都归纳了:“19小时后才发现人已离世!你不觉得心寒吗?
这哪有一丝一毫说风凉话的意思?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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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5-9-27 22:3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那篇文章本身就是几个几个部门之间在打太极,都不想下定论,只是推翻原结果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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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5-9-27 23:28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9-27 22:39
那篇文章本身就是几个几个部门之间在打太极,都不想下定论,只是推翻原结果重新认定。
我个人看法:
1)人社局刚正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尽管对他们没有任何好处,实际有潜在风险(至少被骂)
2)离世者所属公安局希望为其尽量争取更多利益,愿望可以理解,但提供证据不足
3)两级法院客观上一味支持原告公安局,嫌疑就比较大了,特别是其判决与驳回人社局的理由,就更难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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