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7 11:35 编辑
派出所所长家中不幸亡故 工伤认定成权力角力场的几点疑问 文:公理力
勤快的老柳头,充当搬运工毫不怠工。这不,上回刚搬来一个他坚决反对质疑认定工伤的案子,这回就托运来一个他坚定支持质疑不认定工伤的案例。他这一支持不要紧,让公某看不明白了。
1)推翻工伤认定的原告是临武县公安局,不明白新闻中为何不提一审法院大名?也是临武县的吗?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即使回避制没有相应规定,是否有理由怀疑该县公安局与法院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判案公正性?
2)死亡时间:医院证明书上的死亡时间为2024年5月2日,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载明的死亡时间是5月1日23时。如果后者为真,为何直至5月2日18时(19小时后)才发现欧阳某死于家中?他5月2日本应去值班,单位竟无人过问他为何缺席(且事先知道他身体出状况)?
3)经人社局充分调查:欧阳某在4月30日就“感觉身体不适,同事也发现其脸色不正常”,但他当日并未就医。5月1日,因其值班时间已与教导员对调至次日,他在家休息,只有几通时间很短暂的工作通话,无证据证明他还处理了其它工作。人社局据此不予认定工伤,瑕疵是什么?
4)临武县公安局起诉人社局后,一审法院判临武县公安局胜诉,理由是:“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同时,限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终审法院也驳回了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是啥意思?
从人社局充分调查的结果看,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如,显然有通话记录等证据,且看不到他还处理了其它工作的证据。
当然,只要人社局识相点——认定工伤,法院的法眼中,“认定事实”也就自动清楚了,更不会有“主要证据不足”问题!
5)问题是,要人社局认定工伤,谁应该拿出适当的证据?显然是临武县公安局应该证明:5月一日欧阳某虽在家未去单位上班,但确实整天都在工作。换句话说,“主要证据不足”的责任在欧阳某供职的公安局,而非人社局。是不是这个理儿,牛二?
6)再看临武县公安局的答辩:因欧阳某长期处于基层公安最前沿一线,其工作的内容、时间、场所地点、工作方式等均与基层政府其他部门的公务人员有所区别和差异。这种随时接处警、熬夜工作、会商案件、为侦破案件不分昼夜蹲守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作为派出所负责人一如既往长期且每天24小时随时待命状态导致精神紧绷,导致被动式透支其身体健康已成为基层派出所的一种普遍现象。
这种“宏大叙事”,怎么看都不像是为特定对象提供证据,实际上是对公案干警群体的“一刀切”式褒扬。当然,公某也认同公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性,并相信各级政府为他们提供了特殊待遇和保险等。
7)要义在于,如果法院可以强制要求人社局将这类工作的特殊性(24小时待命)作为事实认定,今后公安干警的工伤认定这一步可以取消了。因为所有公安干警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任何情况下的伤病亡都将自动符合“三工”!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岂不变成多此一举?
果真如此,不难设想这样的情况:无论任何时间,民警柳一去喝花酒,柳三去按摩店,柳四去钓鱼,……,柳N去购物,一旦发生意外,那都是24小时待命中出事,绝对属于工伤。不接受质疑那种。
最后,关于现在这个案子的结局,不用怀疑,人社局这种普通政府部门那点权力,岂能与公安+法院的来头相提并论?人社局在后者规定的60日内,乖乖拿出一份工伤认定书,是无需任何想象力的事。
Over,世界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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