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东方安澜- 于 2022-11-21 18:25 编辑
首先,感谢小鱼儿给我普及了美国宪法,但是啊,我对那玩意儿不太感兴趣。
现在就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给你举两个例子,你参考一下。
1.美国27岁黑人护士在生日当天在家中被警方连开数抢击毙。
原因是警察走错门了。是执法过失,虽然结果不正义,但因程序正义,所以警察无罪。
2.弗洛伊德,被警察肖万跪杀。也是因执法过失,但因程序正义,结果不正义,警察就有罪。被判20多年。
给肖万定罪,就是美国政治正确之下,追求结果正义,牺牲程序正义,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对吧?
肖万为啥愤懑不平?就在于如果没有BLM的介入,他或许会像美国其他执法过失的警察一样,因程序正义而无罪。
所以,在“BLM黑人的命也是命”的运动干扰,程序正义不得不屈服于结果正义。
这就是根据具体情况,在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所做的一种取舍和平衡。
小鱼儿,我说的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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