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概念是非常低级的。
今天的红烧肉与昨天的红烧肉,一部电影与另一部电影,之间的差别是可以类比的吗。
不提电影,对任何一件未知事物,”不看,声称不看“,而且声称出种种理由,不就是罔顾事实么,不就是固步自封么,不就是老子说什么就是什么么。自己惯着自己去吧。
不过还是再提醒一句:对于未知事物发表任何言语,都可能把自己置于愚蠢的境地。
腾云驾雾,踏空而行,那是神话,是飞机,是PL15,是三哥家五比零后的十日大庆。
以上是给红烧肉的,换成花某叶的西红柿炒鸡蛋,也适用。
换成老丑的榴莲,也可适用。老丑还是客气的,他大可以说:你为什么不吃了屎再声称不吃。
从“不看,声称不看,不可理解”读出观影自由受到侵犯的,则比见白臂膀而想到性还跃进。这里就不展开了。
且以榴莲为例,要不存偷心而与电影强行对位,也不是不行:
榴莲之于水果是一类别,以日寇侵华为题材的电影于电影也是一类别。如此作比,是不是对之前的任意一个片子产生反感,或者风闻了一些反感的声音而产生了反感,就可以反感整个这一类别从古至今乃至未来的一切。
如果是这样,那就可以用榴莲类比,因为榴莲的滋味大概从古至今乃至未来不会有多少差别。
这就是我不理解的地方:如果不是明偷,人为什么可以这样暗蠢,蠢而不知其蠢,当作聪明或者风采去声称。
从前有个娃,跟塾师学写字,第一天,学了个一,第二天学了个二,第三天学了个三,他于是洞悉了一切字的写法,满师了。
老丑举榴莲时,与此儿同智。
既然都以与屎同味的榴莲作比了,以巧克力作比是不是也可以呢?
这简直是必须的,因为狗吃了可能真的会死。必须大称特称,切勿尝试。
隔壁的外务省若这么大称特称,倒无可厚非的。
同胞竟也有那种体质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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