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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5 20: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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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后 南昌“锜某某强奸案”引热议 法院回应

大河报

2025-04-25 18:53发布于河南大河报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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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var(--t1,#333)][color=var(--t2,#5c5c5c)]AI划重点 · 全文约2441字,阅读需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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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观新闻记者 岳炎霖

4月23日,律师“蔡雅奇刑法”发布微博图文,提到一桩名为南昌“锜某某强奸案”的案件,引发热议。正观新闻记者检索发现,自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以来,不少网友联想到曾经的南昌“锜某某强奸案”,使得该案件在社交平台再度引发热议与争论。




[color=rgb(102, 102, 102) !important]南昌“锜某某强奸案”曾因其判决结果在法律界引起激烈争论。

判决书显示,锜某某因涉嫌强奸罪, 2022年5月10日被监视居住,一审过程中,男方锜某某姐姐曾拿出录音、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称事发前两人关系亲密,且女方多次存在主动挑逗行为,在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中也存在主动行为,从而推测在发生性关系后,锜某某由于拒绝确认两人恋爱关系而遭报复。而公诉人称上述均属于非法取证,无法作为证据,并采用女方事后声称抑郁等心理状态相关证据,锜某某一审被判六年有期徒刑。

二审结束后,锜某某辩护人的何智娟律师确认,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后,“南昌锜某某强奸案”重回人们的视线。其中,作为“南昌锜某某强奸案”辩护律师的何智娟律师便在微博发声称:“翻看了审判长答记者问,才知道(订婚强奸案)二审本有改判缓刑的机会。回想起之前辩护的南昌强奸案,当时也同样面临辩护策略的选择,不免唏嘘。”

4月25日,正观新闻记者拨通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锜某某强奸案”判决的一名工作人员(女)电话,电话拨通后,记者针对近期网络舆论及锜某某是否上诉进行提问,该工作人员随后将电话转至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该男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锜某某这个案件在两年前已经结案,近期我这边并未收到来自当事人的消息。”

正观新闻记者也尝试与何智娟律师取得联系,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针对网络对“南昌锜某某强奸案”的争议,正观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业界律师,包括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志伟,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岩(“光头陈律师”)等,对本案进行分析解读。

律师辨析解读网传判决争议

正观新闻:“南昌锜某某强奸案”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的点是什么?如何理解这种争议?

付建:此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法院认定女方是基于“确认恋爱关系”的动机同意性行为,而男方事后拒绝确认关系,构成“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法院认为符合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要件。将“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直接等同于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争议,本人目前不支持法院这一审判观点。

此外,证据采信也存在争议,法院最终定罪,对男方提交的证据采信度低,反而依赖女方事后声称抑郁等心理状态相关证据。男方提供的性行为录音、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法院未完全采信,存在一定不妥。但从法律角度讲,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合理的。

彭志伟:根据目前网传的信息和资料,锜某某案是2022年案发的。争议点主要是:1.男方是否存在以谈恋爱名义欺骗女方发生两性关系,以及欺骗能否导致违背妇女意愿,使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2.男方提供的录音及发生关系后共同离开的视频,能否证明女方自愿。这些是本案重点关注的问题。

陈岩:最近有一个概念颇流行,就是“性同意可撤销”。南昌“锜某某强奸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锜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男方曾当庭提出双方发生关系时候的录音,证明女方是非常主动的,根本不存在被强迫。同时还有事发前后的监控录像(两人手牵手离开宿舍)以及第二天的监控录像(女方再次到男生住处),女生表现都非常正常。

那么,为什么锜某某有如此多的证据能证明没有强迫,事前事后女方行为不反常,还被定成强奸罪?我个人认为,除了网上公开的这些信息以外,唯一能让我想到的就是那个所说的“性同意撤销”。

张新宇:针对锜某某案,若实际情况跟男方家属介绍的情况一致,则不符合强奸罪标准,不构成强奸,因为国内一致认为骗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是,案件具体情况究竟如何,是否跟家属陈述内容一致,这个可能才是更关键的问题。

“二审改判原因需要明晰”

正观新闻:针对南昌锜某某一案,请谈谈您的看法。

彭志伟:这件案子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争议,是因为公众对两性关系陷入了深度思考,以及担心自己是否会因为女友不高兴或没有实现女友的愿望成为下一位犯强奸罪的人员。

作为律师我们秉着客观公正的立场、以及证据的资料进行详细分析,根据现有网传的资料得知,第一,一审判处锜某某六年,二审改判三年缓刑三年,二审改判原因是什么需要明晰;第二,即便锜某某以谈恋爱名义与女方发生关系,事后男方不同意确认恋爱关系,这种欺骗与强奸罪违背妇女意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导致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搞清楚以上问题,才能抓住案件的实质。

张新宇:这个案件一审判决六年,而二审改判为判三缓三,二审的认定逻辑,据称是认为男方欺骗女方与他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构成犯罪。

我们知道强奸罪要求违背妇女意愿,使女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那常规方式也就是这个暴力、胁迫,或是趁其酒醉等等,锜某某案中,仅通过欺骗这种方式肯定是达不到“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所以二审的认定逻辑也可能存在问题。当然,锜某某方提供的录音是否经过剪辑,这也值得研究,一旦经过剪辑,这可能也会影响法院的判定,甚至影响他后续进行申诉。

律师解析两案:体现了法律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保护

正观新闻:网友因为最近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联想到南昌“锜某某强奸案”,这两个案子有没有可比性?体现了法律的哪些精神?

付建:两个案件差异十分明显。在大同案中,女方在性行为发生时明确拒绝,且有反抗痕迹、事后报警等证据,证据链条完整。而南昌案中,性行为发生时女方无明显反抗,事后双方还有亲密互动,争议主要集中在事后女方因恋爱关系未确立而报警,证据情况更为复杂,两者没有可比性。

值得一提的是,强奸罪保护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南昌锜某某案中,如果女方在事前以答应恋爱关系为前提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而男方主观上没有这种目的而是欺骗了女方,使女方陷入认识错误发生性关系,则在本质上违背了女性性意愿,客观上造成了女性严重抑郁后果,构成强奸罪。

两案的着眼点都在于保护女性性自主权。恋爱、订婚、结婚都不代表女性对于性关系的默许,这也彰显了法治社会对基本***的保护,维护了女性的人格尊严。

彭志伟:近期大同订婚强奸案以及目前的锜某某案,引发了较大的舆论。值得强调的是,法律解决的不仅仅是个案问题,在这些个案的判决之外,会不会引起一连串的社会问题,也是司法人员应当着重考虑的,只有考虑到这些,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正观新闻 编辑:丁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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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4-25 20:46 |只看该作者
贾拖鞋被推荐给导演,导演觉得其形象尚可,遂同意聘用,并告诉贾拖鞋:剧名《大汉奸秦桧》,其中床戏有肉体接触戏份,不许用替身。贾拖鞋连连点头,问:我演什么角色?导演:你演大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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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4-25 21:5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只要当时女方同意,就不算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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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4-25 22:29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4-25 21:52
只要当时女方同意,就不算强迫……

问题是事后“撤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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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4-25 22:3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4-25 22:29
问题是事后“撤回同意”

同意不该可以撤回!否则一个女人随时可以通过这个搞掉一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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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4-25 22:32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4-25 21:52
只要当时女方同意,就不算强迫……

骗取女方同意,应该也算是违背其意愿的,认定最麻烦的是“利用从属地位”。过去强调“使用暴力”是违背意愿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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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4-25 22:33 |只看该作者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4-25 22:30
同意不该可以撤回!否则一个女人随时可以通过这个搞掉一个男人。

感觉现在的法官有点犯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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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4-25 22: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4-25 22:29
问题是事后“撤回同意”


楼下大眼睛说的对,同意不能撤回。

只能后悔但不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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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4-25 22:42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4-25 22:33
楼下大眼睛说的对,同意不能撤回。

只能后悔但不能撤回

唉,现在法院真的是稀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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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4-25 22:53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4-25 21:52
只要当时女方同意,就不算强迫……

无论什么时候,只要认定是骗,就一定不是女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就属于违背女方的真实意愿,算强迫,应该有罪,量刑可以适当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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