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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你来判判案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16-11-15 22: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1-15 05:56
你一箭三雕,还要把我扯进来,太贪心了吧。。。

像是一网打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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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6-11-15 22:2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11-15 17:06
遇到此类问题,就忘记与国际接轨了。

很多混账的“精英们”,在这种事情上,会接轨那个“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其实,那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说法。
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私人不拥有土地权,房屋就算是买的,也只是房屋是私有财产,而土地不是私有财产。只要房屋的价值得到了保障,就不存在私有财产被侵害。就不存在什么“风进不去,雨进不去,权力胡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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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6-11-15 22: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你说我记 发表于 2016-11-15 22:12
像是一网打进来

考虑不周啊,犯了一个大错误。

怎么能把牛氓给错误的按成了开发商呢?完全违反客观事实嘛。他那么黑心的人,怎么可能有啥慈善心不是?

得修改,我说你记让豆豆修改。

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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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6-11-15 22:47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1-15 22:20
很多混账的“精英们”,在这种事情上,会接轨那个“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其实,那是一种偷换 ...

中国很多人考虑的并非是公平,而是“我能否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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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6-11-15 23: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11-15 22:47
中国很多人考虑的并非是公平,而是“我能否受益”!

那个很正当啊。
那些搬走的如果不是因为受益,没人会吃亏认倒霉不是?
这个钉子户只是比较后发现他受益的不如别人受益的多,所以认为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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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6-11-16 08:2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11-15 17:01
据说,美国没有钉子户。

        原因是人家制定了相关法律:凡是经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双方协商, ...

“据说”这个词,说明只是你听来的,实际未必是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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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6-11-16 08: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11-16 08:23
“据说”这个词,说明只是你听来的,实际未必是如此吧?

柳二的话,能信1/3就已经很傻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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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6-11-16 09:05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1-15 23:04
那个很正当啊。
那些搬走的如果不是因为受益,没人会吃亏认倒霉不是?
这个钉子户只是比较后发现他受益 ...

这个认知也正常,不是么?很多时候,就是通过比对,才能判断亏不亏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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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6-11-16 09:06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1-16 08:57
柳二的话,能信1/3就已经很傻了。
呵呵

我去找个美国佬打听一下。恰好我认识两个移居美国的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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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6-11-19 14:07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11-15 09:52
请问,你如何分析,判断啊?

有钱就用钱说事;有权就用权说事;有拳就用拳说事。反正,对自己有利的能解决了的,不妨退一步说事。顶牛,较劲,讲法,有时候费时费力费金钱。大好时光只为一个说法,不值。也许,个案的当事人觉得就该如此,那就磨吧,七老八十了,还能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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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6-11-23 16:44 |只看该作者
20以下给40。知足吧!
钉子户严格按国家规定给他就好,多出来的让他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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