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卖真方子的 于 2025-5-28 09:09 编辑
我认为是存在的。在西方现代政治学先驱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洛克(代表作《政府论》),孟德斯鸠(代表作《论法的精神》),卢梭(代表作《论人类不平等起源》)等人那里,都有一个理论假设:在法律和道德产生前,人是处于“自然状态”,自然状态的人,有完全不受限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为了自己的生存去做任何想做也能做的事。在自然能力(体力,智力,激情,理性等)方面,人人平等,所以,人人可以杀死他人,也可以被他人杀死。也即,在死亡面前,人人平等。自由,就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欲望去做能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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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我觉得在六星论坛与除了战斗鸡与天干这类朋友之外的你们这些人同台竞技,简直就是一种个人耻辱!
连“自然状态”在霍布斯与洛克这两大论敌里面的各自定义不同都区分不了,连翻查资料的正确性都不能够保证,我还能指望你们的嘴巴里面能够吐出什么有价值的东西出来?
(转贴)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与洛克的自然状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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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学说存在以下核心区别: 一、人性基础的差异- 霍布斯基于性恶论,认为人性自私贪婪,自然状态下人与人因资源争夺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13。这种状态下没有安全保障,"暴力与恐惧的阴影笼罩每个人",生存成为唯一诉求211。
- 洛克持理性善论,主张自然状态下人类受自然法(理性)约束,能维持基本秩序。人们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冲突仅因缺乏裁决机制偶然发生27。
二、自然状态的本质属性[td]维度 | 霍布斯的描述 | 洛克的描述 | 核心特征 | 战争状态("人对人是狼")16 | 完备的自由平等状态12 | 自由性质 | 无序的绝对自由,仅受生存本能驱动113 | 受自然法约束的自由,禁止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财产910 | 存在状态 | 实质战争状态:随时可能爆发暴力冲突311 | 潜在不稳定状态:存在财产纠纷但未至普遍战争26 | 三、自然法的作用机制-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在战争状态下无法有效实施,因缺乏执法权威,理性推导的和平法则难以落实711。
- 洛克强调自然法通过人类理性自主运行,即使无政府仍能维持基本秩序,违背自然法者将面临群体惩罚29。
四、摆脱自然状态的路径选择- 霍布斯主张交出全部权利建立绝对主权(利维坦),通过强力压制人性恶端34。
- 洛克要求建立有限政府,仅让渡部分权利(如执法权),核心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作为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保留24。
五、理论影响的分歧- 霍布斯的学说为绝对主义政权提供依据,强调秩序优先于自由414。
- 洛克的理论奠定自由主义基础,主张政府权力需受制约以保护个***利79。
洛克明确批判霍布斯混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指出前者是和平有序的原始状态,后者是政府失效后的特殊混乱813。这种差异本质上源于对人性本质和社会秩序生成机制的不同哲学预设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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