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有明确的英文名称--------Rule of law
”法制“也有明确的英文名称------Rule by law
在“法治”与“法制”之间,还存在比较大的可操作的灰色空间。
也就是说,在”灰色地带“里面,你可以寻求到一种介于”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妥协混合产物,比如新加坡或者英国统治下的香港。
津巴布韦这个,叫Rule by law,与满清的”大清律“相差不大。
简单来说
“法治”就是法律最大,法律权威比政F权威要更高,法律权威在一个社会里面处于最高点的位置。
“法制”就是政F依法管制,政F权威最大。
Rule of law(法治)-----直接翻译的话,就是”法律的统治”。
Rule by law(法制)-----直接翻译的话,就是“(某种势力)通过法律来统治”。
”法制“是不需要考虑”元法学“层面上的法律的天然正义性以及合理性的,”(某种势力)立法制你“就是。
而”法治“是需要审慎认真的研究”元法学“层面上的天然正义性以及合理性的,也就是说,”法治“需要考虑到”法律来源的正义性及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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