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日本房地产销售方面的法律规制来说,房子建设完成以前,原则最多只能预先收取买家5%的费用。
如果超过5%,那么包含这5%在内的全部预收费用,房产公司必须要加入保险(保全制度),且这个保险必须在收客人钱以前先加入,并且这个保险(担保)不能由公司老总私人担保,必须是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简单说,房产公司先和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万一破产银行负责向购房人退款,其次才能收取超过5%的金额。
这实质把房产公司破产风险,转给了银行等资产雄厚的金融机构。目的是保护个人购房者。
而国内,房产公司可以全额预收费用(银行贷款全额转给房产公司),个人再每月还款给银行,即便破产,原则也是买房人承担风险。(当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近开始倾向于拿不到房的人可以断供,不继续还款给银行),但这个司法解释,虽然是保护了买房人,实质是把风险转给了银行,银行其实也挺冤,它已经把钱全打给房产公司了,最应承担责任的其实是房产公司。
在国内这个现状下,能让银行承担风险已属不易,但感觉还是应该立法,制度上让房产公司承担责任,且程序上无可逃避。就像日本这样,即便房产公司破产,也有担保机构还款。(中国的银行现状忍受断供的冤枉之处是它并非“担保”合同,仅仅是贷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