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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失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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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权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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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14: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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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25-9-18 14:56 编辑

    有一阵子嚷嚷,要把权力关进笼子,当时就觉得这个说法比较扯淡。谁能,谁敢把权力关进笼子?倒是有最大的可能是把权利关进笼子。你看,一字之差,南辕北辙。事实证明,嚷了半天,权力依旧在笼子外面潇洒。倒是,很有人该有的权利被丢进了笼子。

    临沂一农妇,其夫被邻居殴打导致轻伤二级,然后临沂经开区法院做了这样的判决:判处打人者三个月的刑罚,赔偿被打者两万多块。

    此判决出来之后,农妇不服,找到主审法官表达,说是她的声音比较高,和法官发生了口角,说是一怒之下,农妇骂了法官。无论如何,骂人肯定不对,较真说农妇这个行为不当。农妇则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 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

    但是,临沂经开区法院做出了一个令人瞠目的判罚,农妇拘留十五日,然后罚款十万元。

    这个事情,不是在法庭上发生的,没有那么大的传播面积。仅仅是和主审法官单独沟通的时候,情绪化的表达有点过激。然后就有了这么一个处罚。

    拘留十五日的法条是什么且不说,罚款十万块这事情可就复杂了。翻遍法律条文法则,也找不出能在这样的事情里,掷出十万元罚单的道理。

    不怪乎有人说,农妇是情绪失控嘴没把门,临沂经开区法院则是激情四射滥用法典。

    这十万块农妇被罚的不服,所以提起申诉。现在临沂相关方面没做出回应,估计他们也很难看,因为这十万块太烫手了。罚的时候可能激情四射,真的到了较真说理的时候,他们也实在就算把法条翻烂了,也找不出法理的支撑。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该案的代理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处罚明显有问题:农妇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并非在审判过程中,因此,根本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

    这名律师表示,该农妇在6月19日拘留完成后,于6月23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

    不过,农妇提供的一段录音显示,8月28日,一名自称临沂中院工作人员的人致电其称,临沂经开区法院在拘留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中都已明确,收到相关决定书后,三日内可以申请复议。“而你的复议申请是6月23日提交的,已经超期。”

    写在《刑法》里的处以1000元一下的罚款,怎么就成了十万块,这是需要临沂这个法院出来说清楚的。谁给了你们如此任性的罚款权力?这是典型的所在法院的违法行为,用违法来纠正谓法,这很荒诞。

       临沂经开区法院这个处罚太难看了,也太让人震惊。执法的机构,执法的人如此任性的挥舞权力的狼牙棒,这不是维护法的尊严,这是给法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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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9-18 15: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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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9-18 15:51 |只看该作者
很大可能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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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9-18 15:52 |只看该作者
我真很好 发表于 2025-9-18 15:51
很大可能维持原判~

不可能,于法无据,一定会纠正,这漏子太大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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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9-18 15:53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5-9-18 15:52
不可能,于法无据,一定会纠正,这漏子太大了。

若是拘留几天,罚款几百块也许就没问题,问题是顶格处罚,居然有了十万块闻所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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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9-18 15:58 |只看该作者
预测一下最后处理结果,
经调查,纯属误会,是法院文员开罚单时手误,敲1000.00元时漏掉了小数点,扣除该文员当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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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9-18 15: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真很好 于 2025-9-18 18:15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5-9-18 15:53
若是拘留几天,罚款几百块也许就没问题,问题是顶格处罚,居然有了十万块闻所未闻

可以追加农妇个罪状,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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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9-18 16:27 |只看该作者

这叫    一怒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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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9-18 17:06 |只看该作者
临沂经开区法院做出了一个令人瞠目的判罚,农妇拘留十五日,然后罚款十万元。
====
打到伤残,赔2万。辱骂一下,罚十万?法官真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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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9-18 17:09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5-9-18 15:52
不可能,于法无据,一定会纠正,这漏子太大了。

我也是如此认为的。没有依据,骚操作,……简直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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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9-18 17:10 |只看该作者
缥缈城主 发表于 2025-9-18 15:58
预测一下最后处理结果,
经调查,纯属误会,是法院文员开罚单时手误,敲1000.00元时漏掉了小数点,扣除该 ...

笑S。缥缈城主你最擅长递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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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5-9-18 17:21 |只看该作者
我现在遇到这种事都不敢说话了,妖妖灵真打电话直呼其名报家庭住址问孩子还考公不医院工作还想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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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5-9-18 17:24 |只看该作者
水流云在 发表于 2025-9-18 17:21
我现在遇到这种事都不敢说话了,妖妖灵真打电话直呼其名报家庭住址问孩子还考公不医院工作还想干不



啊!
这么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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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5-9-18 17:37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9-18 17:24
啊!
这么猖狂。。。

我有个朋友更倒霉,半夜睡着觉接到妖妖灵电话让去所里一趟。大冬天的,凌晨两点。
问犯了啥事,人家说她在的某某微信群里有人发了一个视频,让她过去签不转发的保证书。
我朋友说,她陪孩子写作业,那个视频都没点开看。
去了又是笔录,又是摁手印。
现在日子怎么说呢,能吃饱饭了,说话不行。明哲保身吧,毕竟一大家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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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5-9-18 17:5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水流云在 发表于 2025-9-18 17:37
我有个朋友更倒霉,半夜睡着觉接到妖妖灵电话让去所里一趟。大冬天的,凌晨两点。
问犯了啥事,人家说她 ...


妖妖灵闲的没事儿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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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5-9-18 18:16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5-9-18 15:53
若是拘留几天,罚款几百块也许就没问题,问题是顶格处罚,居然有了十万块闻所未闻

刑诉法的规定不适用在庭外的场合,也不是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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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5-9-18 18:17 |只看该作者
水流云在 发表于 2025-9-18 17:37
我有个朋友更倒霉,半夜睡着觉接到妖妖灵电话让去所里一趟。大冬天的,凌晨两点。
问犯了啥事,人家说她 ...

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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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5-9-18 18:28 |只看该作者
没有约束的法制比没有法制的约束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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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5-9-18 19:0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如果罚款10万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这个处罚是“无效”的,自始至终就没产生过效力,也不存在修正的期限。所以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
假如在法律依据框架内,比如对罚500还是800有反对意见,这个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主张,如果成立,则原金额“取消”,更改为新金额
无效和取消,是不同含义的
以上是以日本司法习惯做出来的分析
具体到国内这个案子,没有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舆论已经扩散,感觉撤销或改判的可能比较大吧
无效,则无期限可主张,这个法理应该是类似和共通的吧?(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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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5-9-18 19: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无效的概念
比如张三和李四签合同,委托李四杀王二麻子
那么这个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会因为过了十年二十年不主张,就承认这个合同有效了
它永远无效,且一开始就无效,等同从没这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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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5-9-18 19: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5-9-18 19:04
无效的概念
比如张三和李四签合同,委托李四杀王二麻子
那么这个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会因为过了十年 ...

而取消,则是开始有效,后被取消的话,则回溯到源头日期变为无效
特点是“取消前,暂时有效”
而无效,则自始至终一直没有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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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5-9-18 19:0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5-9-18 19:06
而取消,则是开始有效,后被取消的话,则回溯到源头日期变为无效
特点是“取消前,暂时有效”
而无效, ...

这个10万判决,感觉应该属于无效判决,法院不仅应该改判,还应该追究当事法官的责任,退款,并赔偿法定利息(理论上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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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5-9-18 19: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退一步即便有期限限制
如果当事者被拘留,没有身份自由,无法上诉
那么拘留期间也不应该算入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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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5-9-18 19: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个问题,没细看,如果在上诉期限前被拘留,可能涉嫌程序违法吧
应该上诉程序走完,定案了,才能正式拘留(我的理解可能不专业,请教柳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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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5-9-18 19:1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志 于 2025-9-18 19:18 编辑

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听着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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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5-9-18 19: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5-9-18 19:09
这个10万判决,感觉应该属于无效判决,法院不仅应该改判,还应该追究当事法官的责任,退款,并赔偿法定利 ...

一般是指如果法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可以被追究责任
(单纯错案并不一定被追究责任)
这是维护公正和维护法官审理积极性的平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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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5-9-18 19:19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5-9-18 19:14
还有一个问题,没细看,如果在上诉期限前被拘留,可能涉嫌程序违法吧
应该上诉程序走完,定案了,才能正式 ...

你要回来定居,准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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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5-9-18 19: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水流云在 发表于 2025-9-18 17:21
我现在遇到这种事都不敢说话了,妖妖灵真打电话直呼其名报家庭住址问孩子还考公不医院工作还想干不

以前我们这里出了一点不公平的事,家属在大桥上拦车静坐。还没几分钟就接到政府电话,说要我家工厂的工人不得去围观参与。搞得我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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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5-9-18 19: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今天早上刷到这条新闻,想了半天,什么时候农妇骂人这么值钱了。
果然人分三六九等 看样子是得看骂的什么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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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5-9-18 19: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大志 发表于 2025-9-18 19:16
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听着不错

有没有可能,只有权力在笼子外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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